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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废止总部经济政策及其他12项产业政策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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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废止总部经济政策及其他12项产业政策部分条款的通知

作者:开云体育在线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 2025-10-18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6项产业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20〕47号)中的《

  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6项产业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20〕47号)中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2.《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实施细则〉〈关于做好革命老区村脱贫奔小康工作的实施细则〉〈关于全方面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岚综委办〔2019〕61号)中的《关于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实施细则》

  6.支持限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实行经营奖补政策。零售企业年缴税总额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住宿企业年缴税总额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达到 50 万元及以上、餐饮企业年缴税总额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达到 30 万元及以上,对其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 50%奖励。

  3.《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快速推进电竞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建议》(岚综管办〔2019〕23号)

  (三)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加强完善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岚综管综〔2018〕152号)文件的认定条件,对入驻区内的实际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电竞企业参照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的规定,享受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自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90%予以奖励。

  对入驻区内的非总部经济型电竞游戏企业,自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六)个税奖补。企业高管人员以个人缴纳税收完税凭证为准,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100%予以奖励。合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缴纳可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4.《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建议(2019年修订版)》(岚综管办〔2019〕123号)

  二、影视企业税收奖励。在区内新设立的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影视相关企业,自缴税年度起,按企业缴纳的各类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3年100%、后2年50%的奖励。

  三、支持影视高品质人才落户。区内影视企业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导演、编剧、制片人、演员等),对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5万元及以上的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予以奖励。

  附则条款: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意见;原则上,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奖励,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内对实验区地方级税收贡献。

  六、鼓励为本地财政做贡献。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贸易企业且对地方年税收贡献100万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的奖励;对1000万美元以上且对地方年税收贡献100万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65%的奖励。对非从平潭口岸进境年进出口5000万美元以下且对地方年税收贡献100万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的奖励;5000万美元以上且对地方年税收贡献100万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65%的奖励。

  6.《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直播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岚综管办〔2020〕62号)

  7.积极培育和引进直播经济市场主体。(1)直播平台经营贡献奖励。自纳税年期起三年内,直播平台符合平台经济条件的,企业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的7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按其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的7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其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的8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按其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的95%予以奖励。(2)网红经纪公司(MCN)等区内直播服务企业入驻奖励。对注册在实验区,从内容创作、粉丝流量、税收服务和商业变现等方面扶持网红发展的网红经纪公司等企业及机构,其服务签约主播超过100名以上的,年度缴纳税收总额100万以上的,按其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给予第一年85%,第二、三年50%的奖励;对达到总部经济条件的MCN等区内直播服务企业,按照总部经济政策予以奖励。(3)鼓励各类供应链企业开展直播应用。建立适应直播电商带货要求的供应链快速灵活响应机制,积极吸引周边生产、贸易企业在我区设立销售公司,引导各类供应链企业在我区集聚。对区内企业委托区内、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业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区内企业通过直播方式带货且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给予第一年70%,第二、三年50%奖励;达到总部经济条件的,按照总部经济政策予以奖励。

  11.给予主播税收奖励。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3万元以上(含)的直播企业高管、员工及股东,从纳税年度起至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特殊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3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按70%给予奖励;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按80%给予奖励;10万元以上(含)的,按90%给予奖励。对网红主播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在符合有关条件前提下,可视同平台型总部企业关联企业,享受实验区注册型总部企业关联企业奖励政策。

  7.经营贡献奖励。对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按以下标准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含)10-30万元,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的7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含)30-100万元,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8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的85%予以奖励。

  8.《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6项产业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20〕47号)中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一)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补:

  (1)新引进:凡属实验区新引进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自申请奖补当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特殊的比例给予奖励: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70%奖励;1亿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80%奖励;2亿元及以上的按90%奖励。

  (2)现有:法人金融机构享受奖补满五年后视为现有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下浮10%给予奖励,即: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按40%奖励;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60%奖励;1亿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70%奖励;2亿元及以上的按80%奖励。其中,对现有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10%予以奖励。

  “2000万元、1亿元及2亿元”是指年度纳税总额,包括中央级税收和地方级税收。“50%奖励”、“70%奖励”、“80%奖励”及“90%奖励”是按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部分的比例奖励,含缴入省库后实际返还实验区的部分。

  (二)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凡属实验区新引进的营运满一年的非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补:

  (1)新引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申请奖补当年度起五年内,按年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95%给予奖励。对入驻金融港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申请奖补当年度起五年内,可享受按年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的96%给予奖励。

  (2)现有: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奖补满五年后视为现有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下浮10%给予奖励,即:现有股权投资类企业五年内按年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的85%给予奖励;入驻金融港的现有股权投资类企业,五年内按年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的86%给予奖励。

  (六)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奖补。对在实验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贡献奖同第(一)条

  (九)个人限售股减持奖补。对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的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包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公司股权),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股东,按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98%给予奖励。对上述上市公司限售股实现减持交易并在实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实验区地方级留成部分的1%给予相关证券公司代扣代缴手续费。个人股东在平潭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次月起办理奖补手续,一次清算。财政奖补由证券机构受托办理。

  (十)个人所得税奖补。在实验区新设、迁入和现有的金融机构,对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3万元以上(含)的企业高管、员工及股东,从纳税年度起至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特殊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3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 ,按70%给予奖励;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按80%给予奖励;10万元以上(含)的,按90%给予奖励。

  (十三)本实施办法所指新引进、新设立、新迁入时间均为本实施办法发布以后。“自申请奖补当年度起五年内”是指可享受奖补的时间为五个年度,自企业满足条件且申请奖补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五年,若五年内,某些年份当年内缴纳税额达不到奖补条件的,当年不给予奖补,也不再顺延结转。

  (十四)本实施办法所述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和“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均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所有税收及其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包括企业缴纳的各类税收和企业股东、高管、职工等缴纳的与本企业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地方级分成部分。以上均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多元化经营企业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实验区的税收。企业纳税额按企业纳税和股东、职工个人所得税合并认定,经营贡献奖励则按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和个税奖励分别核算。经营贡献奖补按缴纳税收入库期进行奖补;个人所得税按所属期进行奖补。股权投资企业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行为属企业经营行为,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含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适用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贡献奖有关政策;股权投资企业的个人股东既有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收入,又有工资薪金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经营贡献奖补政策。

  (十五)对个人所得税奖励拨付时,按“谁缴纳、谁受益”的原则,所申请企业书面出具付款委托书的,优惠政策兑现窗口可依企业申请将个人所得税奖励资金直接拨付个人在实验区内的账户。

  (十六)对金融机构的奖补实行“一次申请、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机构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优惠政策兑现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奖补审批表、纳税明细表、企业投资情况表、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税务部门出示的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区财金局审核认定,区行政审批局兑现奖补资金。

  (十七)企业缴纳税额达到奖补条件,可按季度申请奖补,按应奖补金额的 80%先行兑现,余下 20%待年终进行清算,由区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核兑现。本实施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实验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产业扶持奖补资金。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一条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享受所有奖励总金额不允许超出当年缴纳税收总额的地方级分成部分。已获得财政奖补的企业、个人,如有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的,应主动向财政部门退还相应的财政奖补,完成退缴奖补后,方可重新申请奖补。

  9.《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6项产业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20〕47号)中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

  1.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揽区外工程建设项目,在区内年度缴纳入库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2.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外地迁入平潭,年度缴纳入库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按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税收贡献奖补,自迁纳税年度起,有效期3年。在3年有效期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已兑现的奖补年数计入其总部企业奖补的规定年限。

  (五)加大区内市场供给。支持本地建筑业公司参与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区内社会投资项目选择本地施工公司施工的,按施工公司承揽该项目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30%给予投资者奖励。

  五、其他。(三)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实验区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执行。同时符合实验区多项同类别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同时享受多种优惠政策的,奖补总额不允许超出当年度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的数额。

  10.《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6项产业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20〕47号)中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快速推进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施行经营贡献奖励。(一)合乎条件的区内航运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100万-500万(含)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6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500万-1000万(含),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6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1000万以上,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70%予以奖励。(二)合乎条件的航运服务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100万-500万(含)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6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500万-1000万(含),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6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1000万以上,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70%予以奖励。(三)申请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 100 万元(含)以下的按季度申请,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大于 100 万的按月申请。

  四、予以个税奖励。区内航运企业、航运服务业企业(劳务派遣公司、船员管理公司、船舶管理公司三类),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六、相关说明。(一)企业纳税额按企业纳税和股东、职工个人所得税合并认定,经营贡献奖励按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和个税奖励分别核算。

  1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建议〉〈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管综〔2021〕64号)中的《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四条 美妆企业扶持政策。(四)经营贡献奖补。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美妆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按以下标准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含)10-30万元,按其年缴纳入库税收的地方级分成的6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含)30-100万元,按其年缴纳入库税收的地方级分成6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缴纳入库税收的地方级分成的70%予以奖励。

  第五条 美妆孵化机构扶持政策。(三)运营贡献奖补。自入驻起五年内,美妆孵化机构服务的所有园区内美妆企业的纳税额合并计算,年度缴纳入库税收地方分成部分超过150万的按以下标准奖励给美妆孵化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地方分成达150万-3000万的,按其年缴纳入库税收的地方级分成的10%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地方分成超过3000万元的,3000万以内的部分按10%奖励,超过3000万部分减按5%奖励。

  第八条 本文件制定的优惠政策与实验区既有优惠政策如有重复或属于同类别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美妆企业每个年度申报本文件第四条设定扶持政策的奖补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地方级税收贡献。引进的美妆企业已享受总部经济经营贡献奖励的,美妆孵化机构不得享受本文件第五条第(三)项的运营贡献奖补 。

  1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推进旅游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意见及其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管综〔2021〕90号)中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二条 经营贡献奖励。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100万元至500万元(含),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留存部分6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留存部分65%予以奖励;经申请认定后达到总部经济企业条件的,按总部经济政策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所述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和“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均指在平潭注册、纳税、纳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所有税收及其地方级财政留存部分,包括企业缴纳的各类税收和企业股东、职工等缴纳的与本企业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地方级留存部分。以上均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多元化经营企业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实验区的税收。经营贡献奖补按缴纳税收入库期进行奖补。

  13.《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引资考评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岚综委〔2021〕61号)中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招商奖励办法》

  第三条 招商中介奖励。(三)税收贡献。项目公司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在扣除实验区给予的各类奖补(如有)后累计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的,按照差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引荐项目税收贡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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